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更改稅收實名製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
公告(2016)26號
【發布機構】:廣東省國家稅務局
【發文日期】:2016-12-26
【有效級別】:有效
【補充說明】:
為確保稅收實名製身份信息采集工作順利實施,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修訂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實行稅收實名製管理的公告》(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),原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實行稅收實名製管理的公告》(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)第八條修訂為:“為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質量,有序推進稅收實名製身份信息采集工作,稅收實名製過渡期由各市國稅局自行確定。主管稅務機關應引導納稅人分批分時間段采集實名製身份信息。尚未辦理實名製身份采集的納稅人,應在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的時間內辦理實名製身份采集”。
本公告自發布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廣東省國家稅務局
2016年12月26日